3月29日,《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新建物业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PG电子 PG平台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将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
拥有车位产权或者一年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并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同一车位可报装一个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最高罚款3万元——
新建物业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比例要求为配建停车位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当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预留安装条件的,应当满足停车位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改建、扩建物业小区新建车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规定PG电子 PG平台》要求推进既有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将充电设施建设或者预留安装条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或者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公用充电设施,PG PG电子在周边投放共享移动充电设施等。
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部分物业服务人不配合,无理阻挠、索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规定》明确
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得阻挠,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并设置了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充电设施用装申请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申请人、供电企业、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接入条件,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企业受理申请人用装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物业服务人对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可行性开展现场勘查,符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编制充电设施接入方案;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应当指导、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充电设施施工完成并检验合格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等工作。
物业小区剩余电力容量不满足充电设施建设时,变压器为公共变压器的,由供电企业负责电力增容改造;变压器为专用变压器的,由专用变压器所有权人负责增容改造。PG PG电子新增变压器用地涉及业主共有用地的,由业主通过法定程序落实。
依据《规定》,物业小区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是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整改等。自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规定》要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居民可以为其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及其所在车位购买公众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