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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立法对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等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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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立法对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等进行规范

  近日,《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按照“小切口”立法思路,全文共有十九条,主要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新建物业小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以及既有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的改造、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定》明确,新建物业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比例要求为配建停车位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当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预留安装条件的,应当满足停车位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改建、扩建物业小区新建车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规定》明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当推进既有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或者预留安装条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设智能有序公用充电设施,或者在周边合理范围内规划建设充电设施、投放共享移动充电设施。

  建设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和停车场应当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并按照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拥有车位产权或者一年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并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同一车位仅可以报装一个充电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循相应的施工规范、技术要求和消防、人防等要求,遵守公共区域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建、扩建。

  充电设施应当依据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充电设施验收合格报告等材料提供给供电企业和物业服务人。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申请人、供电企业、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接入条件,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

  明确居民可以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供电服务热线等方式,对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电力增容、物业服务人不配合或者无理由拒绝以及相关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物业服务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PG PG电子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明确供电企业负责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提供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用装和电力增容等服务,同时明确供电企业摸查、收集用电需求,做好物业小区充电设施供电规划布点信息公示,前瞻性地满足充电设施发展需求。

  物业小区剩余电力容量不满足充电设施建设时,变压器为公共变压器的,由供电企业负责电力增容改造;变压器为专用变压器的,由专用变压器所有权人负责增容改造。新增变压器用地涉及业主共有用地的,由业主通过法定程序落实。

  《规定》明确,物业小区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是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整改等。

  自用充电PG PG电子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对于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销户,拆除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并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居民可以为其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及其所在车位购买公众责任险。PG电子平台 PG电子网站PG电子平台 PG电子网站